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采取扶持政策与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设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农业信息服务和农村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