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涉及解散、清算等事宜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机关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运营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其自主申请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优化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