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

(一)耕地、草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

(二)林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无继承人的;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家庭成员全部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落户并取得承包地的;

(五)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自愿书面申请放弃承包土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