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考核、评比、评优、达标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民营经济组织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