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二)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或者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对统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

(四)利用职权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五)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