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Article 10In force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1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