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责任的,由上一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或者其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有权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或者在平安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