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被一票否决处理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否决决定不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作出否决决定机构的上一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复查完毕,作出是否变更否决的决定,并予以答复。复查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由受理申诉的机构根据内容分别提交同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作出最后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