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古树名木等级按照下列规 定处以罚款:

(一)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 树皮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距树冠垂直投影五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 挖坑取土、 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 放烟气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在施工等作业时借 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 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