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详细规划 时,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名 木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 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并 组织实施,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 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向建设单 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因建设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

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