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对来本省定居的华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对来本省定居的华侨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获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妥善安置,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本人意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经批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2年内获准回本省定居,要求安置的,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向其原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推荐。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