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或者探亲的,原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归侨、侨眷职工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离休、退休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又回国就医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