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

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占用单位负责。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非政府投资市政设施,需要移交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经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