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市、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依法交纳占道费或者挖掘修复费。

经批准或者备案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扩大面积或者延长时限。确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届满,应当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功能,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验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具体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