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物业买受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按照规定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转让物业、办理转移登记后,转让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业主无权要求返还;因征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归业主所有。

Local Regulations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