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六)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八)非法使用、转让或者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

(九)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的,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其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其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