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对侵权人从重处罚:

(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司法判决生效后,侵权人以相同行为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

(二)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