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对危害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索要、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八)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市场监管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