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对获得下列奖项的个人或者组织,省政府给予奖励:

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不低于五百万元奖励;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或者解决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并且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者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不低于二百万元奖励;

(三)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二十万元奖励;

(四)在省科技进步奖中设立企业重大创新成果应用奖奖项,按照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