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对于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创新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不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再次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科技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