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通过成果转化依法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和一定时期固定股权比例,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包括公司的创始股东和其他对公司技术进步、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的后续发展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的股东,以及上述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在科技企业引进多轮外部融资过程中,鼓励政府性基金为创始人和骨干科研人员提供无息或者低息资金,用于认购增持股份。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