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股权分配、利润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
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科技成果,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或者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共同实施转化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原则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股权占比和收益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企业股权占比和收益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科技服务机构股权占比和收益不低于百分之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