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施工前未到自治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

逾期不备案的处5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无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

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探矿权人违反探矿工程设计规程,擅自进行采矿活动,以采代探、坑探勘查矿产资源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破坏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并处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

价值50%的罚款,并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

坏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