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31, 2021
- In force from
- August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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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articles
(2008年12月26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21年1
月8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关于<宽甸满族自治县风景区管理条例>等三
部单行条例修正案的决定》 根据2021年7月27日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宽甸
满族自治县风景区管理条例>等三部单行条例修正案
的决定》修正)
条例。
工、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矿产
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持上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采矿许可证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到自治县矿产资源主管
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禁止无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采矿产资源、建设选矿厂。
建设选矿厂应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拥有相应的主体
矿山。
式勘查矿产资源。
产资源。
植树种草,防止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相关规定,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与土地复垦费用。
民政府制定。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施工前未到自治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
逾期不备案的处5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无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
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探矿权人违反探矿工程设计规程,擅自进行采矿活动,以采代探、坑探勘查矿产资源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破坏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并处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
价值50%的罚款,并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
坏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