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移交医疗废物,并及时签订集中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接收条件的医疗废物。因拒绝接收造成医疗废物长期堆存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附近没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且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协商后,可以委托有贮存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暂存,并由受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合适地点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公共区域设置固定的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协议,将医疗废物就近投放到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再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和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的收费标准,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