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医疗废物,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共同确认医疗废物分类包装及贮存方式;

(二)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交接时共同填写转移联单;

(三)保证备用收集容器容量多于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

(四)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当能够满足医疗废物产生量和收集周期的贮存要求,并留有运送操作空间;

(五)禁止在医疗废物周转箱外散堆医疗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