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对热爱厦门,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可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和祖国统一,贡献突出的;

(二)为本市招商引资、直接投资、开拓市场,贡献突出的;

(三)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四)积极为本市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高层次人才,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五)促进本市城乡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优化投资环境,贡献突出的;

(六)促进本市发展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七)积极为本市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八)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