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1,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1
- Articles
- 8 articles
(1996年5月3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8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和祖国统一,贡献突出的;
(二)为本市招商引资、直接投资、开拓市场,贡献突出的;
(三)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四)积极为本市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高层次人才,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五)促进本市城乡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优化投资环境,贡献突出的;
(六)促进本市发展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七)积极为本市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八)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属港澳台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征得荣誉市民本人同意后,对其事迹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宣传。
(一)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