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隐匿、篡改、伪造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