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妥善保管下列物业档案:

(一)业主档案;

(二)规划、设计、施工、承接查验阶段的相关手续及资料;

(三)房屋权属清册、房屋维修养护记录等房屋基础资料;

(四)物业服务区域内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

(六)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业主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组织或者机构履行保管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