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三)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四)泄露业主的个人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侵占、毁损、挪用、擅自处置业主共有财产或者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搭建、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七)欠交专项维修资金;

(八)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等影响履行职责的行为;

(九)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

(十)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十一)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暂停其履行职责。是否罢免其职务,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