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机关、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