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在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红色资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存在坍塌、损毁、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和修复。
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损毁、主体不存,但是基址或者代表性环境尚存,且价值较高的,应当作为遗址保护,不得重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原址重建的,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报经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