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划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一)毗邻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应当优先建设污水管网,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二)经济条件较好、人口密集的乡村和新建的农村居民点,应当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三)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污水管网建设条件的,可以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
从事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预处理设施;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不得超过标准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