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鼓励村(居)民使用节能液体燃料汽化炉、省柴节能灶等产品。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应用新能源照明装置,分批推进乡村公共空间照明亮化。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