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入地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市通信发展协调机构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通信项目协调,监督管线运营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和方案建设施工,并采取多杆合并、明晰标识等方式架(敷)设各类管线,统筹推进相关设施共建共享。

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管线清理维护,确保管线杆架安全、整齐、美观。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