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快递服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邮政管理机构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在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设置邮政、快递服务车辆停靠、装卸区域,鼓励设置临时停车位或者临时停车港湾,允许邮政、快递服务车辆临时停靠作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不受限号等通行的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