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二)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非社会急救医疗救护车开展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

(三)社会急救医疗机构不服从指挥调度或者拒绝、推诿、延误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

(四)社会急救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配置、保养、维修和更换院前医疗急救药械、设备的。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