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社会急救医疗人员由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生、护士以及驾驶员、担架员等医疗辅助人员组成。120救护车每辆车应当至少配备医生、护士、驾驶员、担架员各一名。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标准规范的要求。从事急救医疗的医生应当具备三年以上临床经验,护士应当具备二年以上临床经验,且均经过急救医学专业知识培训。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执行院前急救医生、护士、医疗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院前急救医生、护士应当定期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急救培训和考核;医疗辅助人员应当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不得向参加培训和考核的医生、护士、医疗辅助人员收取培训和考核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