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或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等事项的;
(二)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将没收的犬只据为己有或者转送他人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