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从事犬只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在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

(二)对所交易的犬只进行有效约束;

(三)出售犬只的,向买受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四)犬只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境外进口的有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五)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不得擅自转移、出售和屠宰。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