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水文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与预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