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文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1,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31, 2021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06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水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本级财政预算,设有水文机构和水文监测站(点)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Chapter 2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
水文规划由省水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文规划应当包括水文、水资源站网建设,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科技发展,水文队伍建设等内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水资源站网由省水文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水文规划组织建设。
Chapter 3水文、水资源监测与资料管理
水文机构设立的水位、雨量、地下水监测点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事项履行职责。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资料进行审核、汇编,并建立水文数据库。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一)各类综合性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二)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与设计及其水资源论证与防洪评价;
(三)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环境评价;
(四)重要的取水、排水和排污口的设置、改建、扩建;
(五)重要水文、水资源预报方案;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属于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使用经省水文机构审定的水文资料;属于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使用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水文机构审定的水文资料。
Chapter 4水文、水资源信息与预报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监测,发现特大雨旱情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水工程单位兴建的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应当为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提供水文信息。
Chapter 5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与通信设施因自然灾害遭受损毁的,水文机构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组织修复。
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迁移或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一)监测河段保护范围: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一千米内、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二)监测设施和观测场所保护范围:监测设施周围十米,观测场所周围二十米。
水文机构应当在水文测站保护范围边界地面设立标志。
(一)种植高秆作物与林木、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二)在保护河段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停靠船舶、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过河监测设备、观测场所上空架设线路;
(四)在监测河段取水、排污;
(五)影响水文监测的其他活动。
水文监测专用船只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免缴除船舶检验费外的其他规费。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水文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与预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