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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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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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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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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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直接选举细则
(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其组成人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请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当有少数民族的选民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向选民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具体问题,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
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确定选举日期;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主持投票选举;
(七)确定各选区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八)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使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期、代表候选人名单、当选代表名单等选举信息。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一个选区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
Chapter 3代表名额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县级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县级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重新确定。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该少数民族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该少数民族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当有代表一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该少数民族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Chapter 4选区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举一至三名代表划分。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个村(社区),多个村(社区),一个乡、民族乡、镇,可以划为一个选区。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个村(社区),多个村(社区),可以划为一个选区。乡级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划选区。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Chapter 5选民资格
上述人员的名单,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选民登记前通知县级选举委员会,并由县级选举委员会通知所属各选区和乡级选举委员会。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没有被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Chapter 6选民登记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一)户口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县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本县的一个选区登记;
(二)户口迁入、迁出,其手续在选举期间尚未办理完毕且在现居住地居住期限不满一年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在现居住地居住期满一年以上但没有转入户口的,凭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或者居住证、房屋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之一,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由现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函告其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
(三)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予登记;依法必须隔离的传染病患者,由选举委员会委托实施隔离治疗的医疗机构登记;
(四)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省内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登记并参加选举;
(五)工资关系在原工作单位的退休、离休人员,可以在原工作单位、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之中选择一个选区登记,并由登记地的选举委员会函告其他相关选举委员会;
(六)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在本人原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单位的选区登记;
(七)经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确认无法取得联系的长期外出人员,可以不予登记。
Chapter 7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律和本细则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交该选区选民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该选区选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投票,预选方为有效。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Chapter 8投票选举
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选举投票时间,可以安排一至五日。
选票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排列以姓名笔画为序。
采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应当为每一流动票箱指定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并从中确定监票人。
监票人和计票人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组织选区选民小组组长推定。
代表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以及流动票箱工作人员。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的人如果在本地,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户口所在地参加投票。
选举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当为二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仍有不足的名额,暂作缺额处理。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Chapter 9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代表的投票,按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代表通过,并应当予以公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被接受辞去代表职务、被罢免、死亡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代表的,其缺额可由原选区补选。
补选出缺代表,应当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下,由原选区依法进行选举。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补选的代表候选人。补选的代表候选人名单,须经选民充分讨论、协商,并于选举日的三日以前公布。
补选出缺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等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补选出缺代表的投票选举,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代表,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Chapter 10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在选举中有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