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除公共供水项目和村民饮用水项目外,大明山内禁止新(扩)建其他饮用水生产场所。确需利用大明山水资源的其他饮用水生产项目,应当将生产场所建设在大明山外。

除公共供水项目和村民饮用水项目外,大明山内已有的饮用水项目的生产场所应当逐步迁出大明山。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