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文物场所、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有管理人员;

(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