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采取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施工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机构责令停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施工结束后不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