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6, 2021
- In force from
- August 6, 2021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16年5月20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湿地公园位于横县西津水库的米埠坑库区,范围为:东起横县莲塘镇杨彭村汶井塘,西到横县平马镇苏光村木麻屯,南抵米埠口,北达平马镇五权村利垌屯。
外围保护地带范围为:湿地公园以外北起横县甘乐电灌站,往东南方向沿S101省道经莲塘社区环村北路至郁江沙埠口码头,接米埠口一带与湿地公园水域相连的山体可视一面坡的山脊线;再往西北方向沿岑江村经流坡村、十五岭至五权小学路口村道,接往东北方向至甘乐电灌站道路的围合区域。
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见附图。
横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莲塘镇、平马镇、陶圩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外围保护地带由莲塘镇、平马镇、陶圩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Chapter 2保护规划
湿地公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横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外围保护地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横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保护、培育、恢复湿地及监测等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科研考察、旅游观光等活动。
宣教展示区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可以适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等为主的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生产生活等活动。
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湿地旅游、经营服务等活动。
Chapter 3保护与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湿地公园内实施分区(分期)封闭轮休制度,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或者限制人员进入。
管理机构应当针对候鸟季节性迁徙、野生动物保护与繁殖等对生态保护影响较大的事件制定专项保护方案。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种植农作物的,横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退出种植,对坡地实施生态修复。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种植速生桉树,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更新改造;种植其他经济林木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湿地公园的水质应当保持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Ш类标准以上。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外来物种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危险的入侵物种名录。
(一)擅自拦河筑坝,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擅自挖塘、采砂、采矿、取土、烧荒;
(三)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者填埋场地,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废水、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体内清洗有毒有害污染物;
(四)使用围堤进行水产养殖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
(五)猎捕、杀害、买卖野生保护动物,捡拾、损坏鸟卵或者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的巢、穴、洞;
(六)破坏湿地植被,擅自挖掘、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一)使用网箱、拦网进行水产养殖;
(二)炸鱼、毒鱼、电鱼或者使用迷魂阵、地笼、大缯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或者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或者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进行捕捞;
(三)擅自设置广告,安装、铺设管(杆)线等设施;
(四)焚烧农业废弃物、垃圾;
(五)燃放烟花爆竹以及许愿灯、孔明灯等使用明火的灯具;
(六)损坏树木、绿地及擅自采摘花草、果实;
(七)损毁环境卫生设施和安全设施等公共设施。
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公园现有燃油机动船实施登记管理。禁止新增使用燃油机动船,现有燃油机动船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Chapter 4开发与利用
对现有的与周围景观和环境不协调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改造或者迁移。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新建坟墓,现有的坟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迁出。
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施工完成后应当予以恢复。
开发利用湿地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以参观、游览和科学考察等为主,限制将其用作商业活动。
在湿地公园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划,不得乱搭乱盖设施、乱摆卖。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擅自设置广告或者安装、铺设管(杆)线等设施,处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损毁环境卫生设施和安全设施等公共设施的,赔偿损失,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焚烧农业废弃物、垃圾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燃放烟花爆竹以及许愿灯、孔明灯等使用明火的灯具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