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柳江流域生态安全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