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属地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并在上述区域建设相应的锚泊和助航设施。

柳江流域内的水上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对长期停泊不用、无人管理的船舶应通过媒体发布公告限期认领,逾期未认领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船舶停泊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统一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